民法典实施后,最新离婚协议范本附合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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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

(注:一般使用男方女方,不使用财产性质协议中的甲方乙方;按照身份证上载明的内容填写,即写清楚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

(注:此段为协议正文内容的前言部分,因婚姻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需要写清楚结婚登记的时间、办理结婚证的行政机关、结婚登记证号,共同的子女姓名、出生时间,以及离婚的原因。)

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注:离婚采取感情破裂主义,因此第一条就要明确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

二、孩子由男方/女方抚养,由男方/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支付至成年为止。

(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支付的终止时间为大学毕业。可以增加接收款项的账号、开户行。可以在抚养费之外的约定其他费用,如教育、医疗等费用分担。)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约定详细地探望时间、次数,以及具体探望的实施流程。探望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因此享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尽可能能够在探视权的履行上予以方便。)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男方/女方所有,由男方/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女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天内付清。

房产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女方必须协助另一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房屋归属方负责。

(注:财产分割部分是最容易出现纷争,毕竟,很多离婚纠纷就是因财产而起。因此,在约定时不仅要将所有权分割清楚,还要将履行手续约定清楚明白。)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

今后若发现,谁签字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

(注: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采取共债共签的原则,因此以签字作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但在例外情形下,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小额债务,本条约定则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只能在对外履行债务后向对方追偿。)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注:其实,如何发现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永恒的难题。)

六、因男方/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男方/女方。鉴于男方/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注:帮助补偿的费用在法院的判决中很少出现,即使出现也是数额很少,如果对于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能够争取到,也是非常庆幸,毕竟,这是离婚!离婚中很少带有温情。)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

(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因离婚协议属于人身性质的协议,目前法律理解上不统一,违约金有可能得不到判决的支持,但是有约定比没约定为优,至少留下了支持的空间和法律威慑力。)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注:明确约定打印文本为准,避免被单方篡改。)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注:离婚协议以颁发离婚证为生效条件,这与一般合同从签字时生效不同,这点需要特别注意。因此,如担心一方虽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去办理离婚证,导致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不生效,可以采取同时签订一份婚内财产约定,该约定则是从签字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合肥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联系电话、地址。

序号县区名称电话传真地址

1.长丰县民政局、长丰县吴山南路交南一环政务中心13楼

2.肥东县民政局、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35号

3.肥西县民政局、上派镇三河路30号

4.庐江县民政局、庐江县丝绸路号

5.巢湖市民政局、巢湖市官圩路金裕花园

6.庐阳区民政局、庐阳区濉溪路号

7.瑶海区民政局、合肥市明光路1号

8.蜀山区民政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号

9.包河区民政局、包河大道号

10.新站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合肥市文忠路号

11.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合肥市翡翠路号室

12.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合肥高新区皖水路号5楼

作者简介

孙承龙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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