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就能侵害外嫁女权益安徽检察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村民自治”有没有边界?5月25日,安徽省检察院首次就贯彻实施《民法典》为主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庐江县庐城镇某村民组以村民自治为由形成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方案以马某某等五人为外挂户和出嫁女为由,确定其不享受村民组村民待遇。马某某等五人向法院起诉,也因案涉留地安置的门面房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被驳回。检察机关介入后进行了抗诉,最终该村民组形成的方案被判令无效。

马某某、马小某出生后户籍一直在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某村民组,年马某某与丁某某结婚,年丁某某户籍迁入某村民组,两人生育女儿丁某1和儿子丁某2均在某村民组入户。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村民组在土地征收后,从县政府获得一定亩数的土地作为安置补偿。年5月22日,该村民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形成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方案以马某某等五人为外挂户和出嫁女为由,确定其不享受村民组村民待遇,未纳入门面房分配人员范围。在向当地政府反映无果后,马某某等五人向法院起诉。

庐江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案涉留地安置的门面房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并以马某某等五人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马某某等五人不服裁定,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指令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庐江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后,分别以原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马某某等五人的起诉。

马某某等人申请检察监督,要求确定其村民组成员资格,并撤销村民组会议的决定。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后,于年8月24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明确的标准,即以户口在本村为主要标准,并非村民自治议定事项,马某某等五人户口均在某村民组,理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马某某等人认为村民会议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其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再次指令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年3月20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等五人具有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并确认村民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无效。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在审查涉及村民自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村民自主管理范围和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村民自治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村民会议对涉及本集体村民利益事项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但前提是该决定程序和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更不得无正当理由侵害甚至剥夺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村民会议决定将马某某等五人排除在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之外,该决定涉及村集体成员资格身份的认定,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边界。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赵明玉

编辑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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