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家庭设施(音响、空调、电视机等)的增多,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它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噪声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噪声不仅会影响听力,而且还对人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有人称噪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中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问题:对上海市立法控制社会噪声污染的做法,请谈谈你的看法。
噪声是一种恶性刺激物,长期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环境噪声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公害。
一度以来,无论是高考期间禁噪,还要重要节会议期间的整治,都曾现出明显的短期化倾向,没能实现常态化的治理。其间除了部门在执行上标准掌握不严外,还跟标准本身不完善,给执法带来了难度,形成了事实上的纵容。
对广场舞的噪声行为进行立法,一,体现了政府对禁噪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兼顾整体与局面,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民本思维。立法之后,相应的行为就会得到规范,既可以满足少数人锻炼的需要,也可以顾及大部人“要安静”的要求;二,为政府履行相关责任打下了基础。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监管部门最有效的利器。同时,立法既可以监管被监管者,也可以促进管理者的行为,具有双方面的约束功能。
更为重要的是,相比于之前的临时性干预措施等,立法控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也是一种治本思维,它实现了制度层面的补缺,给规范公众行为创造了条件,同时表达了政府立足长效层面解决问题、规范行为的一种态度,这样的态度与方式就值得肯定,其结果也就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