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假诉讼七心存侥幸虚增债权请接收

                            

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有人说是失去挚爱,有人说是子欲养而亲不在。

也有人说,是曾经有一次在法庭上说真话的机会,而他没有珍惜。如果上天能够给他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他会对法官说“我错了,我再也不敢作虚假陈述了”。

被罚款人信息

被罚款人:莫某银,男,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0321****,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号。

案情介绍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银诉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某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年6月30日,戴某平将部分工程承包与莫某银,并收取了莫某银工程押金元。年8月6日,戴某平以某公司泗洪项目部名义向原告莫某银出具了元欠条一张,并由钱某罗与戴某平签字确认。

年2月17日,戴某平向莫某银支付了元工程款。莫某银向本院起诉被告返还工程押金元,支付剩余工程款元。本院缺席审理后判决支持。

二审中查明,年8月6日的元的欠条来源于年7月26日莫某银签字确认的元的工程结算单,该结算单特别注明含元保证金,元系89,元扣除已付元。

莫某银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元保证金已包含在结算的已付款数额内,意图获得不当利益。

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莫某银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正常司法秩序,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制裁。决定如下:对莫某银罚款元,限于年6月5日前交纳。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仍有许多“聪明人”仗着自己的“小聪明”企图混淆视听,殊不知其已触犯了法律。

编辑

魏静

审核

李兆国

您还可以搜索泗洪法院(n)

或右上角选择→

原标题:《心存侥幸虚增债权请接收诚信罚单!》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ls/373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